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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规定
日期:2010-06-12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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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国科学院科发计函字(20089号通知和财政部财库(2007119号关于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。在政府采购范围内采购进口产品,不论资金来源均按《通知》规定实行审核管理。

政府采购范围包括政府、院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;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、60万元以上的工程。不包括保密项目。

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组织非本单位的技术、法律专家对进口产品论证(见表3、表4),并填报表1、表3、表4一式三份报送科学院及财政部审核批准。对于改变公开招投标采购形式的采购还须填报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》。

采购单位须获得财政部核准后,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
 

 

附件:1. 财政部财库(2007119号关于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详见合肥研究院网站内部信息中近期文件栏)。

   2.政府采购进口申请表(1),

 3.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(3),

 4.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名单(4),

 5. 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》

 

附件下载: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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